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嘉鱼校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9 15:33:19 来源:嘉鱼校区工作部 阅读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交通安全,优化育人环境,创造平安和谐校园,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范围包括校园的主干道、教学区、学生公寓、食堂等场所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的公共道路及场地。
第三条 凡出行和进出校门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各类车辆、行人及从事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服从治安保卫科校卫队执勤人员的指挥,出租车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校园。进出校门的载物车辆(含校内施工单位及商业经营网点货车)须持有本校的《车辆出入证》或单位证明方可放行。对无证车辆,校卫队执勤人员有权询查。拒绝接受询查或采用不理智行为而造成交通堵塞等其它后果,由司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后应自觉按校内交通标识行驶,严禁在校区内鸣笛、超速,上下班或重大活动人流高峰期应谨慎慢行。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规定地点停车时,应事先与治安保卫科联系,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停放车辆或堆物作业。社会车辆无特殊理由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如确有需要,须经治安保卫科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指定位置停放。教职工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办理相关手续的社会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
第六条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授权,凡在校园内通行的机动车辆,若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1.时速超过20公里;
2.鸣高音喇叭;
3.未经允许进入教学区、学生公寓;
4.各类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停放的;
5.未经允许私自搬移或辗坏路障的;
6.损坏校园花木、草坪等园林绿化或其它公物的;
7.无《车辆出入证》或单位证明,不服从值勤人员管理,造成交通堵塞的;
8.其它违反此管理规定,态度恶劣、有碍交通行为的。
校园交通秩序归口治安保卫科管理,治安保卫科依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可作出罚款、赔偿和禁止校园内通行等裁决处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摩托车管理规定,禁止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靠右侧行驶,须保持其刹车和喇叭等性能完好无碍,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其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棚内,未按要求停放的车辆一律拖走。校园内骑行电动车按要求佩戴头盔,不得载人,无牌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一律禁止在校园内行驶,一经发现违反以上情况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暂扣车辆交由交管部门处理。
所有车辆服从校卫队员或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检查,发现可疑情况,且无正当理由,当事人及其车辆应接受治安保卫科质询或审查。
第九条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授权,凡在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治安保卫科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调解处理,不服从调解的,由当事车主报警,交由交管部门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人人都有保护好现场的责任,并应及时报告治安保卫科。治安保卫科接报后应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并妥善处置,当事车主及相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如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要及时报派出所和“122”处理,对于当事人愿意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治安保卫科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条 治安保卫科经认定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者,在罚款无异的情况下可当场处罚,并将罚金一律上交财务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