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部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后勤服务 > 正文

武昌首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6 11:24:20 来源:嘉鱼校区工作部 阅读次数:

 

武昌首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积极贯彻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构建“学校统一计划部署,保卫部门监控监管,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理事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校内二级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依法参加或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协助学校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

  (五)建立教职员工、学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同“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在保卫部(处)下设办公室。保卫部(处)是主管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机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报批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和配置;负责各二级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维修及检测的监督、检查、指导及协调沟通工作。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受理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组织、指挥火警和火灾事故的处置,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消防救援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校内外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并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直接负责;确定1名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管理日常消防工作。

  (二)建立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建立本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记录等消防档案。

  (三)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讲座及演练,各二级单位每学期不少于1次,切实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灭火技能和火场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各学院(课部)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建立学院(课部)消防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培训,组织安排人员定期深入学生宿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七)管好责任区内学校统一配置的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管好责任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等通道,确保畅通。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上报基建处、保卫部(处)和消防救援、住建部门备案与审批。

  (九)具有经营性质的二级单位自行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学校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商业门店和出租房屋,出租方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总务处负责消防供水管网的供水检修、消防应急灯专线线路检修维护,加强对公共区域用电的管理,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处)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检查与提醒,排除消防隐患、组织楼栋值班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教室管理中心加强对教学楼、实验楼技防设施系统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二)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要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社团组织消防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工作要纳入学生工作日常教育管理内容;协助保卫部(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罚。

  (三)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中消防设计的审核,负责向公安消防救援、住建部门提交设计方案,确保消防基础设施有效。

  (四)实验室设备处加强对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实验室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预防和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场所、重要资本资料场所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具体如下: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医院、体育馆、报告厅(会议室)、超市、等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通信等单位;

  (三)车库;

  (四)图书馆、档案馆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部位与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实验中心、网络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会议、文艺、体育、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集会活动,应提前3天报保卫部(处)备案,保卫部(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安排保卫部(处)参加。

  第十五条 驻校各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接受保卫部(处)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档案馆和保卫部(处)备案。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对使用管理单位和人员进行规范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专职值班人员要精通业务,确保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到保卫部(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电力业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参照学校预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及师生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一)发现火情和火灾时,发现人须第一时间向火警119、校园110和所在区域管理人员报警;并协助管理人员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管理人员立即切断电源,启动消防设备扑救初期火灾,并安排人员引导消防车辆和消防救援人员。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救援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保卫部(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校卫消防队工作活动情况。

  (三)重点单位(部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与出口畅通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新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原有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工种及其他基层岗位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及人员在岗值班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部位和频次,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和消除:

  (一)对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和保卫部(处)认定的火灾隐患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核查、消除。

  (二)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三)对学校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保卫部(处)复查验收,确认消除后存档备查。

  (四)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学校将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11月定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月;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灾应急逃生及现场处置技能等列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三)在校内交通要道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利用展版、电子屏等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引导性活动;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四)对大一新生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专题教育讲座;

  (五)组织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及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进行分批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师生会报火警、会火场逃生、会组织火场应急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保管、检查维修,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按国家相关规定必须设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内容,由基建处报学校批准后配备,校内经营性单位或部位的消防器材由该经营单位或个人自行配备;其它校内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处)配备和补充。

  (二)建筑物外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保卫部(处)负责管理,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三)配备到各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或自费购置与修复,恢复原状。

  (四)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楼或教学办公楼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物业公司或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需要。按规定自行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部门,每年必须落实相关经费预算。

  (一)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设备和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

  (二)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维修。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园安全管理评估考核内容,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消防组织健全,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效果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的。

  (三)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及时组织或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伤员,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消防工作中有成功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根据学校对教职工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火灾的。

  (二)工作人员不按消防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而引起火灾的。

  (三)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灾的。

  (四)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各二级单位,包括机关及直属单位、学院(课部)及独立设置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理,把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订防火巡查制度如下:

1.保卫处专职消防员每日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各单位兼职消防员对所属部位每周进行两次防火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人员在实验完毕和下班后必须仔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收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做好登记记录,关闭水电气等。

3.学校每季度由消防管理人带队,保卫处、总务处、学生处、物业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参加,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落实好防范措施。

4.重大节日、寒暑假前由消防管理人带队,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全校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

5.重大活动开始前由保卫处、总务处、设备处对活动场所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用电负荷等进行核实,应急照明是否完好,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齐备,指定专人打开疏散门,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6.专职消防员每年两次对全校室内外消火栓进行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保卫处治安消防科具体实施。
    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情况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方案、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单位、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者人员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在发生火灾时,为使师生员工能及时、有序地逃生自救,有效落实、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组职责如下:

1.防火检查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宣传和消防知识普及工作,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灭火行动组负责扑救火灾,平时要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水源情况;

3.通讯联络组负责火灾报警、火场联络、接应消防车等任务;

4.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火场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并负责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

5.安全防护救护组负责火场安全警卫工作,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防止物资丢失,并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三、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后应填写记录。

四、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应急疏散自救程序

1.各班成立应急疏散自救小组,当所在楼层宿舍发生火灾后,班干部、学生党员要协助组织疏散。

2.发生火灾后,要立即拨打校园“110”报警电话88039110报警,讲明失火所在位置,并迅速切断火源电源,以防火势的扩散漫延。

3.管理人员接(听)到报警后,要迅速打开所有消防通道,并对失火楼层断电。

4.通知或叫醒本寝室、隔壁左右及其它教室、实验室的同学,要立即撤离火场,决不要因顾及财产而殃及生命。向外疏散时,要拿着湿毛巾、手绢或用衣服捂住口鼻,以防烟雾伤害。

5.疏散时要正确判断安全出口所在位置,靠墙低姿或匍匐行进,沿楼梯靠右手,手摸扶手,单人向下行走,快速有序地进行疏散,不要拥挤。

6.如发现有人摔倒,应及时挡住后续同学前行,大声提醒后面同学暂时停止下楼,由身边的同学将摔倒的学生扶起,然后放行。

7.疏散组在每个楼梯拐角处安排一名成员,组织学生疏散,维护好秩序,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8.人员向安全地域疏散时,让出通道,便于消防救火人员组织灭火施救。

9.疏散组要对着火楼层进行排查、清点,不能有学生滞留在火灾现场,要将所有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域。

10.辅导员、学生班长对疏散到安全地域的学生进行清点、登记。

11.食堂、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失火后,组织人员疏散时要紧张有序,不可蜂拥而出,以防堵塞通道和大门,避免拥挤和践踏致人伤亡。

12.身上着火时切忌奔跑,应设法脱掉身上的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燃气和电气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是单位生产中经常使用的,也是引发火灾的重要方面。燃气和电气设备(防雷、防静电)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由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责任人分别为总务处处长和物业管理中心经理。

、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校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电检测登记表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三、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并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对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检查、维修及保养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3.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4.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5.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四、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全校消防(控制)值班室在保卫处专职消防员指导下(工作)值班,做好以下工作:

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持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以上等级证书。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为8小时,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对火灾报警控制设备进行日常检查,接班、交班时必须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随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正常工作状态,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处于良好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喷水系统和联运控制的防火卷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号后,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必须将火灾报警联动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行动状态除外),同时拨打校园“110”或者“119”火警电话报警,并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六、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七、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在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有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本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八、消防控制室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内设置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九、严禁在消防控制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堆放与火灾监控、预防、扑救等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保持室内卫生清洁、空气清新。

十、严禁非消防控制工作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处理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不要慌乱,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

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一)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二)消防控制室安排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巡逻队员迅速携带通信工具和灭火器材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另外一名值班人员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系统操作;

(三)值班室人员和巡逻队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要立即将系统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立即拨打校园“110”或“119”报警电话,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起火部位,并启动学校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拨打“119”时要安排人员到校门口接应;

(四)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系统通知火灾部位人员紧急疏散和自救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视情况启动相应的消防设施,保证火灾情况下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为促进全校师生关注消防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如下:

一、奖励:(奖励级别可依据贡献大小,给予奖金,全校通报表扬)

(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二)积极参加、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消防安全提出重大整改意见成绩显著的;

(五)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处罚(处罚级别分为开除、留校察看、降职降级、一次性扣罚工资、行政级处分、全校通报批评等)

(一)随意倾倒石油液化气残液或者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乱搭乱建、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栓正常使用的;

(三)随意在校园内焚烧树叶、垃圾的;

(四)擅自改变消防用途的;

(五)损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六)非火警擅自使用消防器材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和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动用明火作业的;

(八)违反规定私拉电源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九)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十)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十一)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事故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仿造火灾现场的;

(十二)消防设施值班人员脱岗的。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以确保生产、规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流程,使之有章可循;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公生产安全,公司财物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内的所有生产车间、仓库、储罐区、公办室、生活场所、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车间仓库的消防安全专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物业部组织实施执行。

二、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易、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售、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三、严禁带火种、火源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四、易燃易爆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易、专用储罐区、专用场所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危险,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1. 严禁厂区内部和外部在未经申请情况下带入明火源。

2. 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存放。

3. 严格控制储存场仓库、储罐区等的温度和湿度,储罐区在盛夏时,要进行喷淋以降低温度。

4. 严禁超期超量存储严禁。

5. 严禁违规操作。

6. 每天至少要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厂内的电器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维护检查和维护。

7.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六、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柱不小于零点三米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